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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章 法制(第2 / 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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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北边的齐国为例,高洋重视“法制建设”,但实际实行起来,却很惊悚:高洋根本就没有“法制精神”。

有一件事,让李笠印象深刻:

天保末年(五年多以前),大臣崔暹去世,高洋抚灵而哭。

后来,某日,高洋在宫里碰见入宫的侄女乐安公主,乐安公主为崔暹儿妇,高洋便问侄女,在崔家过得如何。

其三,《齐律》确定的“五刑”:死、流、徒、鞭、杖,李笠觉得很合理。

李笠品尝过梁国那很有特色的“测罚”之刑:将不招供者强行断食多日,以饥饿来逼迫囚犯招供。

他觉得南朝律法中,许多奇葩刑罚手段,真的该取消了,或者,严格限制使用范围,不能滥用。

与此同时,《齐律》相比他国法典,优点是“明审简要”,并不繁杂,李笠觉得,这部法典,是自魏晋以来,最好的一部法典。

是一部“良法”,凝结了河北“法学界专家”们的多年心血。

花了十余年,直到去年,《齐律》才编撰完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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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直关注“法制建设”的李笠,弄来全套《齐律》,让“专家”进行研究,自己也抽空研读,仔细看过,认为确实是不错的法典。

《齐律》比起同期各国法典,以及之前历代律法,有很大进步。

首先,提出了“重罪十条”的概念,将儒家伦理纲常礼教引入刑事法律内容,推动了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。

那么,楚国的《楚律》(暂定名)的修订,应该借鉴《齐律》,

这没什么不好意思的,别人的优点,要学,只有这样,国家各方面才会进步。

但是,光有“良法”还不够。

制定一部“良法”,解决了“无法可依”的问题。

可若做不到“有法必依”,那么,再好的“良法”,也只能是“白给”。

其次,《齐律》篇目共十二篇,共计九百四十九条,涵盖范围广,条例很细。

十二篇,即名例、禁卫、婚户、擅兴、违制、诈伪、斗讼、贼盗、捕断、毁损、厩牧、杂律。

其中,《名例律》为总则篇目,“名例”二字,源自《晋律》中的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,《齐律》将《刑名》和《法例》合为《名例》。

《名例》放在律典第一篇,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。

李笠不是法学专业生,也不太懂法学,但看了《齐律》的这个结构(《名例》总则),觉得很合理,也很顺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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